資產減值準備為什么不能在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屬于不能稅前扣除的準備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規定:“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因此,未經核準的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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