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秶叶悇湛偩株P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作廢已開增值稅發票須收回聯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因此,企業需要收回已經交給購貨方的聯次后,才能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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