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納稅人要視同股利分配繳納個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獲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按次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實際操作中,一些企業有打擦邊球的現象。對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一系列視同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歸納起來,納稅人有如下五種情形之一,就要按照視同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一、投資者向企業借款可視同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利分配
實際中,常見個人投資者向企業借款,借款掛在"其他應收款"等往來賬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規定,只要個人投資者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對其所借非生產經營款項應比照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投資者將企業資金用于消費性支出或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利分配
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應認定實際是個人投資者獲得了股息、紅利,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利分配
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來源于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實現的凈利潤,所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個人資本實質上是把凈利潤分配給股東,是對股東股份的重新量化,個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和《關于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都作出規定,盈余公積金轉增個人資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四、資本公積金轉增實收資本,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利分配
五、已分配掛賬但未支付的股利,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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